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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欺凌者们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日期:2023-10-11 访问次数:578

近年来,中小学生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屡禁不止,令人触目惊心。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与校园欺凌防治相关的法律、政策,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但校园欺凌仍然屡禁不止。其中,发生校园欺凌的一点原因在于,一些孩子没有准确清晰认识到法律保护的本义,将自己“未成年”当成了违法犯罪的“护身符”。因此,这些孩子在校园中肆无忌惮的欺凌着其他同学,毫不清楚校园欺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让孩子清楚的认识到实施校园欺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十分重要,以下将从三方面对学生作为欺凌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讲解。

在欺凌者为学生的案件中,欺凌者及其监护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类。同时,在一定情况下,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欺凌者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与行为矫治。

01

刑事责任

校园欺凌多是发生在高三之前的行为,绝大部分学生并未成年,但部分严重的欺凌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

若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以下按年龄规定了其应负责任范畴:

(一)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现实中,欺凌者的行为从客观上符合刑法罪名的规定,但是因为欺凌者为未成年人而不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所以才会出现类似“掌掴女生 100 秒 32 次”的欺凌者却仅仅被学校批评教育而已的事件发生。被欺凌者因欺凌而身心受害,而施暴者表面接受批评,心中或许会自鸣得意,对于此种恶行不以为然。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对当事人起不到教育作用,反而会助长校园欺凌之风,这也是一些新闻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原因所在。因此,逐步深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法律参考:《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七条

02

民事责任

在欺凌案件中,尽管大部分欺凌者都是未成年人,但他们的行为造成了被欺凌者的财产和人身损失,因此必然会产生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校园欺凌事件中被欺凌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欺凌者一方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欺凌者一方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


法律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03

行政责任

校园欺凌多是以殴打、虐待等方式实施,有些行为的情节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欺凌者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其中,校园欺凌中欺凌者情节较轻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一般会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后,并不影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不满14周岁的,公安机关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04

接受专门教育

在教育部印发的《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中,强调对欺凌事件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教育、警示谈话和纪律处分、训诫、转入专门学校等惩戒措施。

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那些未成年学生实施欺凌行为,且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但尚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欺凌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与行为矫治。

其中,专门学校是我国为防止未成年人犯罪,对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未成年人提供专门教育和改造的专业机构。这一机构具备教育矫正有行为问题甚至可能走向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的专业能力,是一种既有别于普通学校教育,又有别于司法监所的特殊教育形式。对于常规教育无法接纳和改造的个体,专门学校可提供个性化的、具有针对性的辅导和矫正措施,从而帮助这些未成年人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法律参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予以训诫、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教育措施。

校园欺凌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密切相关,绝不是可以忽视的“小事”。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背景下,让每个孩子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从法律的角度清楚自己的责任义务以及违法犯罪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可以有效减少校园欺凌的发生。同时,遭遇欺凌并克服它带来的伤害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用智慧巧妙应对校园欺凌,保护好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任海涛.“校园欺凌”的概念界定及其法律责任[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7,35(2):43-50,118.

来源:校园欺凌防治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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