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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集资宣传

发布日期:2020-07-05 访问次数:2836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案件通过互联网媒体被频频曝光,曾经看似离我们生活很远的这些非法活动,其实正在我们身边悄然发生,稍有不慎,自己或者家人就有可能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揭露非法集资的真面目,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远离危害。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消费返利、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近年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七个典型的手法:
NO.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NO.2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NO.3 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NO.4 打着“养老”的旗号。突出表现在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NO.5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NO.6 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NO.7 打着“消费返利”的旗号非法集资。即一些第三方平台宣传“创业”、“创新”,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款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运营模式涉嫌违法等较大风险隐患。


四、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由谁承担
因为非法集资活动并非国家法律或相关部门允许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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